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24执6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浙江海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海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海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金融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浙江海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901760****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4915.9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浙江海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903370****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4915.9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显超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