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24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男。
委托代理人:***,男。系申请执行人***之子。
被执行人:浙江海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海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该案作出的(2022)陕0924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浙江海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海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合计184945.91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浙江海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合计184945.91元,此款,已当场支付50000.00元,下余134945.91元于2023年11月8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924执6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显超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