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v>
负责人:李臻,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海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腾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2民初4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海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龙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2019)黑0102民初48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在红绿灯下、道路没有任何标线,***跟随前方车辆短暂停车避让对向车辆时,海腾公司的车从后面撞上,造成其车辆从后面一直被划至前门处。其车辆的损坏程度比海腾公司车辆重,海腾公司车辆只是前保险杠左侧有碰撞划痕。协商时海腾公司提出该公司有商业险可以自行维修,双方各自维修自己车辆,因为海腾公司的奥迪车比***的车贵,故让***再给4000元补偿。2.海腾公司在拿到对己方有利的事故认定书后,未找***有意隐瞒,也没有去物价部门作维修鉴定,就自费去修车,索赔报价与实际碰损程度严重不符。海腾公司车辆每块喷漆1200元,两块喷漆2400元,加上工时费也就3000元。车辆损伤应以修复为主,双方协商才能更换,如有异议应由物价部门进行鉴定。海腾公司的维修价格与事实不符,有意对***进行讹诈。3.事故发生在2018年11月16日,海腾公司车辆维修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该车是否使用,如未使用,是否有证据保存原有事故痕迹,是否发生其他事故;维修完后至2019年3月起诉,在两个月的时间,该车是否还有事故发生一并让***赔偿。4.海腾公司仅凭一张维修票据向其索赔,应拿出物价部门的维修鉴定,即使拿不出维修鉴定,也应拿出现场拆解照片和更换下来的配件,拿不出更换下来的配件,就说明根本没有更换维修,就是有意以自费名义维修,向***增加索赔金额。即使赔偿,按符合实际的维修,费用最多不到3000元。
海腾公司辩称,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非常正确,判定***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因为该公司修理时间问题及未保全相关证据,一审判定该公司自负20%的责任,该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问题,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海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赔偿其财产损失7275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14日10时许,***驾驶黑A×××**号小型客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埃德蒙顿路时,与同方向常海涛驾驶的黑A×××**号小型客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顾乡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常海涛无责任。常海涛驾驶的黑A×××**号小型客车的所有权人系海腾公司。2019年1月29日,海腾公司将黑A×××**号车辆送入黑龙江龙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共计7275元,维修所换下的旧件未保存。***驾驶的黑A×××**号小型客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8月3日0时起至2019年8月2日24时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知,***对本案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应当对海腾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在庭审中***主张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责任划分有异议,但其未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复核,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仍为有效,故该院对***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因海腾公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其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未进行证据保全,且其维修车辆的时间距离事故发生时间长达两个半月,在此期间海腾公司无法证明本案受损车辆没有再次遭到其他事故加重损害,且维修该车辆所替换的旧零部件没有保存,海腾公司无法证明车辆零部件因本案的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程度,故海腾公司应承担部分责任。该院根据公平原则分配维修费用的承担比例,由海腾公司自行承担20%,***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承担。对于海腾公司要求***、平安保险公司赔偿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部分支持。关于海腾公司要求赔偿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一、平安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海腾公司维修费用2000元;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海腾公司维修费用3820元;三、驳回海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海腾公司提交的黑龙江龙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海腾公司的黑A×××**号车辆左前翼子板损伤面积过大,维修属正常维修范围,海腾公司所花费用7275元完全合理。***对该情况说明的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4S店是一个逐利企业,只是维修单位,没有权力对事故车辆及维修范围进行定价,尤其是在自费维修的情况下,认为该证明没有依据。
本院认为,关于一审判决***承担3820元车辆维修费是否正确问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认定***负全部责任。***在知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后未申请复核,应视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可。海腾公司提交的黑龙江龙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单、维修发票及情况说明,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实黑A×××**号车辆维修费为7275元。***虽然对黑A×××**号车辆更换配件的必要性和维修价格的合理性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主张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至海腾公司一审起诉前,黑A×××**号车辆可能再次发生过交通事故,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考虑到海腾公司对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未进行证据保全、无法证明受损车辆没有再次遭受其他事故损害、无法证明车辆零部件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由海腾公司自行承担20%的车辆维修费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英杰
审判员 徐 东
审判员 姜 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立娜
书记员赵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