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民终872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海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海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4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211医院护士,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4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4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211医院护士,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5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4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211医院护士,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上诉人黑龙江海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5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海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黑龙江海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黑龙江海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0元(黑龙江海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各预交11940元),减半收取597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海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2985元;退还黑龙江海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各895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曲海涛
审判员端木繁辉
审判员*伟臣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佳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