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海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81-3号6层1号。
法定代表人:林术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海涛,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上诉人黑龙江海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21)黑1282民初3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黑龙江海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依法裁定由肇东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本案施工工程发生在肇东市辖区内,故本案应当由肇东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管辖明显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诉人黑龙江海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多支付被上诉人***劳务费而提起的诉讼,其诉讼请求为要求被上诉人***立即返还多支付的劳务费人民币92463元。故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不当得利纠纷并无不当。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道外区,故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吴红杰
审判员 王 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