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10民初5829号之五
申请人:***,女,194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申请人:***,194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申请人:***,195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申请人:黑龙江海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林术发。
被申请人:***,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黑龙江海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黑0110民初5829号之三民事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海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黑色奥迪A6车辆(车牌号黑AH31**)的车籍档案,查封期限两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海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白色长城H6车辆(车牌号黑AP38**)的车籍档案,查封期限两年。***、***、***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海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黑色奥迪A6车辆(车牌号黑AH31**)的车籍档案查封期限为两年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海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白色长城H6车辆(车牌号黑AP38**)的车籍档案查封期限为两年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冬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莹
书 记 员 马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