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川能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1081民初1506号
原告:黑龙江省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五洲国际商贸博览城G区24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川能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出庭,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黑龙江省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能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8元,减半收取计2294元,由黑龙江省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