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103民初15922号
原告:广西河池市恒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六甲镇高功村河化集团岜房生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MA5KDC3E1T。
法定代表人:苏圣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一玮,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浦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19314222H。
负责人:王会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霖,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7707H。
法定代表人:柯瑞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霖,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铭,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职员。
第三人: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89号A栋9层908-9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1197608E。
法定代表人:许勇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思静,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小茜,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河池市恒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海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南宁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集团)、第三人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恒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一玮、周立,被告电信南宁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霖、黎明,被告电信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霖,第三人公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思静、于小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电信南宁分公司向原告恒海公司支付违约金1046000元;2、被告电信南宁分公司向原告恒海公司支付各项直接损失〔含投标、误工等费用)36500元和间接损失523000元;3、被告电信集团对被告电信南宁分公司应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含保险公司保函费)由被告电信南宁分公司、电信集团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5日,电信南宁分公司委托公诚公司发布项目编号为05-09-04D-2021-D-A03680的《中国电信南宁分公司南湖小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内支撑梁回收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以下简称《竞争性谈判文件》),对南宁市教育路9号、20号南湖小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基坑支护内支撑梁回收。根据已有设计文件,内支撑梁共三层,包含:混凝土约7499.04立方米;钢筋约1944.61吨;钢柱约355.76吨。以设计图纸及审计结算报告为准”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服务期限为:南宁市教育路9号、20号南湖小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基坑支护内支撑梁全部回收为止,按采购人项目进度情况进行内支撑梁回收,确保不影响采购人工程进度。2021年3月18日,恒海公司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向公诚公司支付了保证金40000元并递交《应答文件》。通过谈判小组评审,公诚公司以成交价5230
000元被评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电信南宁分公司和公诚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将恒海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成交人在网上(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3月26日,共3天。然而,公示期满后,电信南宁分公司严重不守信用,不但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第7.2条的约定向恒海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且以各种理由拖延迟迟不与恒海公司签订《收购服务合同》。后来经过恒海公司多次现场查勘发现,在该项目谈判期间,电信南宁分公司就一直背着包括恒海公司在内的众多供应商偷偷将部分标的物进行转移并私下处理。2021年5月14日,电信南宁分公司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非法目的,全然不顾恒海公司的合法利益,又和公诚公司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共同发布《中国电信南宁分公司南湖小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内支撑梁回收服务采购项目终止公告》强行终止了涉案项目的采购。恒海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涉案采购项目自2021年3月26日公示期满之日起,电信南宁分公司与恒海公司关于《中国电信南宁分公司南湖小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内支撑梁回收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5-09-04D-2021-D-A03680)的收购服务合同已经合法成立,电信南宁分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约定与恒海公司订立《收购服务合同》,现电信南宁分公司为了一己私利,擅自联合公诚公司以发布公告的形式强行终止该项目采购,构成根本违约,电信南宁分公司除应向恒海公司支付违约金外,还需赔偿各项损失。同时,电信南宁分公司作为电信集团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电信集团应与电信南宁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电信南宁分公司辩称,一、2021年3月初,涉案项目的施工单位临时租用了三塘镇那况村的场地,将涉案项目已经切割下来的内支撑梁堆放到临时租用场地。2021年3月25日,电信南宁分公司发现存在临时租用场地的内支撑梁不见了,经现公司领导汇报后,电信南宁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21年3月26日下午向向临
时场地所在辖区三塘派出所报案,并取得报警回执。2021年3月26日,恒海公司向电信南宁分公司发出质疑函,告知电信南宁分公司已于2021年3月24日发现存放在三塘镇临时场地内的支撑梁已丢失的情况。随后,电信南宁分公司与恒海公司多次通过面谈、电话沟通等方式,就未拆除的支撑梁的回收方案进行沟通,但最终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为此,公诚公司不得不于2021年5月14日发布采购项目终止公告。由此可见,电信南宁分公司因涉案标的物发生了重大变化,无法按照谈判文件的内容确定供应商,不得已而发布终止公告,不存在主观故意,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二、涉案项目是危旧房改住房项目,所使用的资金均是由购房户(回迁户)及合作单位筹建的,并不是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因此,涉案项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涉案项目采购采用的是竞争性谈判,不是公开招标,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三、竞争性谈判文件属于要约邀请,应答文件属于要约,电信南宁分公司如果发出《成交通知书》则为承诺。然而,本案中,电信南宁分公司未向恒海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未作出承诺,故双方之间没有订立任何合同,合同并未成立。四、公诚公司发布的成交人公示仅属于竞争性谈判的一个环节,不是成交确认,不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五、电信南宁分公司与恒海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未成立,电信南宁分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公诚公司将恒海公司所付保证金40000元、利息20元、购买标书费用200元已全额退还,恒海公司在本次竞争性谈判中不存在任何经济损失。同时,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1.2款明确约定,无论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准备和参与谈判有关的费用。恒海公司应当自行承担未能成为服务供应商的所有费用,无权向电信南宁分公司索赔。六、电信南宁分公司系电信集团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身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综上,请求驳回恒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电信集团辩称,电信集团并非涉案项目的实际采购方,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电信南宁分公司系电信集团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领取了营业执照,能够以自身名
义从事民事活动,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电信南宁分公司有独立的财产,其经营管理的资产足够支付本案相关费用。综上,请求驳回恒海公司对电信集团的起诉。
第三人公诚公司辩称,公诚公司接到电信南宁分公司的委托,负责涉案项目的采购,于2021年3月15日发布竞争性谈判文件,但由于项目标的物遗失,公诚公司发布终止公告后已将保证金及其利息、购买标书费用足额退还恒海公司。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电信南宁分公司对其公司南湖小区危旧房改住房项目进行建设,其中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对南湖小区危旧房改住房项目的基坑支护内支撑梁进行处置,并委托公诚公司为此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公诚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就南湖小区危旧房改住房项目基坑支护内支撑梁的处置对外发布了《竞争性谈判文件》,公开对南湖小区危旧房改住房项目的基坑支护内支撑梁进行出售,内支撑梁共三层,包含:混凝土月7499.04立方米,钢筋约1944.61吨,钢柱约355.76吨,以设计图纸及审计结算报告为准;总价最低限价为3800000元,应答文件递交时间为2021年3月19日10时00分,文件费用为200元/套,供应商应当缴纳保证金40000元。《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2条约定:“不论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准备和参与谈判的有关费用。”第7.1.2条约定:“采取公开竞争性谈判的,采购人应在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成交供应商,公示期不少于3日。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公示期间提出。”第7.2条约定:“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通知未成交供应商。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第8条约定:“采购人和成交供应人应当根据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应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
2021年3月16日,恒海公司向公诚公司支付文件费用200元,并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向公诚公司支付保证金40000元。2021年3月24日,电信南宁
分公司、公诚公司作出《中国电信南宁分公司南湖小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内支撑梁回收服务采购项目成交人公示》,确认成交人为恒海公司,成交价为5230000元,公示时间为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3月26日。
2021年3月26日,恒海公司向电信南宁分公司出具《关于中国电信南宁分公司南湖小区危旧房改住房项目内支撑梁回收服务采购项目谈判结果的质疑函》,称恒海公司认为涉案项目的谈判结果损害了其利益,提出以下质疑:1、恒海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下午在实地查勘时发现标的物地下负三层支撑梁已被全部运走,切割好的支撑梁堆放在南宁市昆仑大道九曲湾温泉旁空地且被破碎,钢筋已被处理,标的物丢失严重,占招标总数量三分之一,后续标的交接工作如何得到保障;2、现部分标的物丢失,场地租赁及装卸费是否还需支付。同日,电信南宁分公司就涉案项目内支撑梁遗失向南宁市公安局三塘派出所报案。后电信南宁分公司与恒海公司陆续多次进行协商。
2021年4月30日,恒海公司向电信南宁分公司出具催告函,催促电信南宁分公司尽快与其签订合同。
2021年5月14日,电信南宁分公司、公诚公司作出《中国电信南宁分公司南湖小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内支撑梁回收服务采购项目终止公告》,称中国电信南宁分公司南湖小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内支撑梁回收服务采购项目因标的物发生变化,现终止本项目采购。
公诚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恒海公司退还保证金及利息共计40020.33元,又于2021年7月27日向恒海公司退还项目终止标书费200元。
本院认为,涉案《竞争性谈判文件》是电信南宁分公司委托公诚公司发出的要约邀请,恒海公司收到该竞争性谈判文件后参与竞争性谈判作出应答,视为恒海公司向电信南宁分公司发出的要约。《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应答文件》是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基础。《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包括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及竞争性谈判的程序规则、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应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
谈判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然而,电信南宁分公司提供的证据证实,电信南宁分公司发布的涉案采购项目是对其公司南湖小区危旧房改住房项目中基坑支护内支撑梁进行处置,双方当事人在供应商公示期间发现内支撑梁的数量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竞争性谈判文件》实质性内容可能与实际存在不符,恒海公司对此提出质疑,故电信南宁分公司未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委托公诚公司发布终止采购项目的公告,公诚公司现已向恒海公司足额退还保证金和标书费,应当认定电信南宁分公司与恒海公司之间的招投标合同关系尚未成立。本案中,恒海公司主张合同关系已成立生效,要求电信南宁分公司、电信集团承担违约责任,连带偿付违约金1046000元、直接损失36500元和间接损失523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西河池市恒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250元,由原告广西河池市恒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羽斯
人民陪审员 刘春莲
人民陪审员 周艳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辅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