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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229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华,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的丈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140号2301房自编08-13室。
法定代表人:朱红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锦,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斌,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龙凤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60号。
负责人:陈志坚,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倩,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贤勇,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89号A栋9层908-913房。
法定代表人:许勇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川,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公司)、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龙凤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龙凤街道办)、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6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协议书》,随后恒辉公司及公诚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第1条的约定履行了修复工作并已经通过了验收为由,于2021年12月2日申请撤回对龙凤街道办和公诚公司的起诉。龙凤街道办、公诚公司以***已撤回对其的起诉为由,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龙凤街道办和公诚公司的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龙凤街道办、公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龙凤街道办事处、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对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龙凤街道办事处、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官润之
审 判 员 茹艳飞
审 判 员 林旭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戴巧利
书 记 员 林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