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42675号
原告:珠海金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保税区31号地锦天仓储三楼56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妮,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邦,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89号A栋9层908-913房。
法定代表人:许勇飞。
原告珠海金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珠海金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金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童宙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越
书 记 员 卢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