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民初29288号
原告:柳州市辉翔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弯塘路72号原地区粮食局2号楼车库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269275772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液,广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1889078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89号A栋9层908-9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119760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柳州市辉翔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柳州市辉翔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辉翔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辉翔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52元,减半收取4476元,由原告柳州市辉翔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4476元,由本院按规定退回原告柳州市辉翔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卢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