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6民初22201号
原告:******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被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师事务所与被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