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微风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微风园林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424民催9号
申请人:嘉兴微风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9522804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嘉兴微风园林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嘉兴微风园林有限公司持有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该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17年5月22日,出票行为海盐农商银行富亭支行营业部,号码为00100041/22839730,出票金额为20000元,汇票申请人为嘉兴微风园林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平湖市新仓镇人民政府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财政资金专户”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微风园林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嘉兴微风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