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微风建设有限公司

***与***、嘉兴微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424民初5084号
原告:***,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被告:***,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告:嘉兴微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元通街道府前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9522804XF。
法定代表人:***。
原告**飞诉被告***、嘉兴微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3000元;2、被告微风公司应在其拖欠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内部分包协议》一份,载明:被告***将武原街道金星村长廊顶部木板的制作、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分包给原告,承包价格为43000元,原告需在2017年12月10日前完工,被告的付款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并在约定期限内完工,该工程也已于2017年12月12日竣工验收。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内部分包协议、工程验收证明及原告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现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应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微风公司在其拖欠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原告与被告微风公司之间无明确约定,也无相关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8元、保全费460元,合计8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王东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陶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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