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龙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苏州安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龙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安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苏州安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苏州市龙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4,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给付清结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期间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清结之日止期间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定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60)。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20元,由被告苏州安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苏州安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82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苏州市龙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820元,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执行费27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2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材料。皆因无人接收而被退回。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
二、2021年1月25日、2月25日,本院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用银行存款。
三、2021年1月25日、2月25日,本院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相关财产。
四、2021年1月25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苏州范围内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系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中邮寄被执行人的材料亦因无人接收而被退回,故本院不再赴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调查。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在执案件。
五、2021年2月2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可以通过临控、悬赏保险的方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其表示不需要。因被执行人为营利法人,其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履行能力,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可向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申请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六、截至2021年2月25日,本案共执行到案款0元,尚有执行款2482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72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张 弛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