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财保1号
申请人:深圳市和记润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田保税区桃花路6号腾飞工业大厦B栋第十四层。
法定代表人:林荣林,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市立雅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25H。
法定代表人:林乐洪。
被申请人:林乐洪,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刘芳君,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贵州开阳三环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双流茶场。
法定代表人:林乐洪。
被申请人:贵州黄平富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谷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乐洪。
被申请人:深圳市广汇骏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25G。
法定代表人:林乐洪。
被申请人:开阳博赛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凉水井村。
法定代表人:林乐洪。
被申请人:仁化县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建设路3号盛世铭庭B5幢1701B房。
法定代表人:魏楚明。
申请人深圳市和记润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97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值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福保孵化器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广东省仁化县丹霞开发区金霞小区、霞兴南路18号十二处评估总价值为110151900元的不动产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立雅信投资有限公司、林乐洪、刘芳君、贵州开阳三环磨料有限公司、贵州黄平富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汇骏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阳博赛磨料有限公司、仁化县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2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查封担保人深圳市福保孵化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仁化县丹霞开发区金霞小区、霞兴南路18号的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19)仁化不动产权第0000893号、粵(2018)仁化不动产权第0005486号、粤(2018)仁化不动产权第0005484号、粤(2018)仁化不动产权第0005485号、粤(2018)仁化不动产权第0005482号、粤(2018)仁化不动产权第0005483号、粤(2018)仁化不动产权第0005481号、粤(2018)仁化不动产权第0005476号、粤(2018)仁化不动产权第0005480号、粤(2018)仁化不动产权第0005477号、粤(2018)仁化不动产权第0005479号、粤(2018)仁化不动产权第0005478号的十二处不动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期限。当事人如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深圳市和记润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林 梦
审 判 员 韩文锋
审 判 员 危 晖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镭
书 记 员 卢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