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华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韶关华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22民初1342号
原告:***,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被告:韶关华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始兴县太平镇体育路天元帝景首层68号铺。
法定代表人:李杏梅。
原告***与被告韶关华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证据不足,打算另寻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计3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邹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