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183民初268号之一
原告: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驸马山庄西商铺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天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天瑞生态农庄内2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和,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天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下蜀镇临港工业区02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下蜀镇临港工业区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句容市天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40元,减半收取3870元,保全费2720元,共计6590元,由原告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杜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