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执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镇江。 本院在执行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19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