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执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镇江。
本院在执行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19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