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

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82民初4430号 原告: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温溪镇新华巷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8RJ0Y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临海大道中397号十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AKM7Y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祥生商贸综合楼十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88510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诸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祥生商贸综合楼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D7TXC8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诸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2022年6月30日,本院出具(2022)浙1082民初4430号民事裁定书: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海市大洋街道江山府4幢1**202室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21)临海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保全价值3000000元];二、冻结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2881.58元。2022年8月19日,本院出具(2022)浙1082民初44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解除对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海市大洋街道江山府4幢1**202室的房地产的查封[不动产权证号:浙(2021)临海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保全价值3000000元];二、解除对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2881.58元的冻结。2022年8月22日,本院出具(2022)浙1082民初443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查封登记在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临海市大洋街道江山府的地下室30个(具体为地下室637号、642号、650号、376号、382号、438号、439号、440号、441号、444号、447号、592号、594号、596号、597号、618号、477号、060号、176号、281号、144号、145号、148号、151号、153号、154号、157号、190号、192号、193号,保全价值4240348.98元)。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诸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872881.58元及利息损失167644.08元(详见利息清单,计算至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6月24日);2.判令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在工程款人民币3872881.58元范围内对坐落于临海市大洋街道双林路西侧、大洋路北侧的临***江山府二标段工程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诸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6日,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与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临***铝合金门窗栏杆外墙线条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下称案涉合同)约定:1.项目工程: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临***江山府项目铝合金门窗、栏杆、百叶、外墙线条、屋顶格栅制作与安装,门窗栏杆外墙线条与建筑粉刷结合处外侧打黑胶(下称涉案工程)交由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施工。2.计价方式及合同价:固定单价,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21984258.53元;3.工程款支付方式:(1)每批门窗框安装完毕,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该批门窗合同价款的25%,(2)窗扇栏杆外墙线条安装完毕,经初步验收签证合格后,支付至该批门窗栏杆外墙线条合同价款的70%,(3)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85%,(4)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决算,并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5%,留5%作为质保金,(5)质保金于2021年11月30日(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并交付商品房至业主使用之日即2021年5月31日起六个月)支付至40%,于2023年5月31日(满两年后),一次性无息付清;4.争议解决: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等。后因案涉合同总价变更,双方另行签订《临***铝合金门窗栏杆外墙线条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签证转补充协议(一)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暂定总价增加至21984258.53元。上述合同签订后,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于2021年4月23日竣工。2022年5月24日,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的造价鉴定机构对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送审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涉案工程审核金额为22482627元。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及上述相关事实,工程结算价22482627元的95%计21358495.60元支付条件成就,因此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应付工程款为21358495.60元,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付工程款17485614.02元,尚欠到期工程款为3872881.58元。前述款项,经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多次催讨至今无果。另查,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一人公司,其股***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一人公司,其股东为诸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对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诸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对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322534.12元及利息损失176766.17元(详见利息清单,计算至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6月24日);2.判令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在工程款人民币4322534.12元范围内对坐落于临海市大洋街道双林路西侧、大洋路北侧的临***江山府二标段工程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诸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其与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签订《临***铝合金门窗栏杆外墙线条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事实,现双方经审核,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款项4240348.98元。2.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二标段工程房屋已全部销售,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无优先受偿权。3.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其与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诸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相独立,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诸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4.其对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不认可,具体由法院依法判决。 针对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答辩,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认可截至本案起诉时,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其工程款4240348.98元的事实。 在举证期限内,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临***铝合金门窗栏杆外墙线条制作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已完签证明细表、门窗竣工报告、门窗结算汇总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等证据。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等证据。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办公楼租赁合同》、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等证据。本院组织到庭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到庭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诸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2022年9月9日,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诸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6日,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与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临***江山府铝合金门窗栏杆外墙线条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后双方又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均确认截至本案起诉时,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4240348.98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 一、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是否对坐落于临海市大洋街道双林路西侧、大洋路北侧的临***江山府二标段工程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的法律关系应属于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院认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在本案中,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主张的是对坐落于临海市大洋街道双林路西侧、大洋路北侧的临***江山府二标段工程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主张的该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按利息清单上的时间支付各阶段的工程款利息问题。本院认为,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与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临***江山府铝合金门窗栏杆外墙线条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约定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支付利息的相关约定,故本院确定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起诉之日起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与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现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催讨后,仍未支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变更后的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4240348.9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4240348.98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124元,减半收取19562元,诉讼保全费10000元,合计29562元,由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562元,由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何一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李梓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