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

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82执4568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温溪镇新华巷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8RJ0Y5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临海大道中397号十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AKM7Y1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1082民初44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4245348.9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等24562元、执行费44853.4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小额、无股权、住房公积金和有价证券等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在(2022)浙1082执4568号案件申请保全的(2022)浙1082执保389号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临海市大洋街道江山府地下室30个车位(具体为地下室637号、642号、650号、376号、382号、438号、439号、440号、441号、444号、447号、592号、594号、596号、597号、618号、477号、060号、176号、281号、144号、145号、148号、151号、153号、154号、157号、190号、192号、193号),执行中发现上述车位除477号外均已网签销售备案,其中477号与618号系通道,未作车位使用。现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上述车位权属,本院作出(2023)浙1082执异29号执行裁定,裁定中止执行上述444号车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23)浙1082民初3479号案件尚在审理中,故对上述车位暂不处置。截至2023年6月1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不能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举证。 综上,被执行人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082执45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