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洁置业有限公司

无锡申鹏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苏民洁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3民初4427号
申请人:江苏民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张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邰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坤,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鹏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湖滨街15号蠡湖科研大厦第十四层1402-125。
法定代表人:杜锦文。
申请人江苏民洁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鹏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民洁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鹏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江苏民洁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苏L×××××小型宝马轿车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鹏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鲁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