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洁置业有限公司

无锡申鹏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苏民洁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3民初4427-3号
解封申请人:江苏民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张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邰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坤,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鹏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湖滨街15号蠡湖科研大厦第十四层1402-125。
法定代表人:杜锦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封申请人江苏民洁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鹏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苏1183民初4427-1号民事裁定,查封江苏民洁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苏L×××××小型宝马轿车冻。解封申请人江苏民洁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苏民洁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苏L×××××小型宝马轿车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民洁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苏L×××××小型宝马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鲁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