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54常州永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1154号之二
原告:常州永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春江镇新华村紫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52003829R。
法定代表人:李爱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俐,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翠竹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91321182MA1MLACW9R。
法定代表人:施正海。
原告常州永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常州永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永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永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8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918元,由原告常州永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仇宏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顾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