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永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1154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永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春江镇新华村紫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52003829R。
法定代表人:李爱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俐,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翠竹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91321182MA1MLACW9R。
法定代表人:施正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永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永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永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仇宏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顾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