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民初1579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远天屏蔽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优胜村委周季村2号。
法定代表人:沈海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富成,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翠竹北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施正海。
原告常州市远天屏蔽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常州市远天屏蔽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远天屏蔽机房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远天屏蔽机房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8元,保全费730元,合计1518元,由原告常州市远天屏蔽机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锋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