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3352号之二
原告:泰兴市同成商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蒋华汽渡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梅,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欧邦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花汇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施文斌。
原告泰兴市同成商砼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欧邦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泰兴市同成商砼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泰兴市同成商砼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同成商砼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95元,由原告泰兴市同成商砼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 丰海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邱玉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