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邦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313江阴市宏鹏塑胶有限公司与江苏欧邦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8313号之二
原告:江阴市宏鹏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
法定代表人:孙锡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栋,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欧邦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施文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阴市宏鹏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欧邦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宏鹏塑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欧邦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江阴市宏鹏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宏鹏塑胶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欧邦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5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685元(江阴市宏鹏塑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宏鹏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理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谈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