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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水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64号之三 原告:***,男,197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水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二村二区14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鸿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新广南路163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 第三人:江苏欧邦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夏溪花江路7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水科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鸿端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江苏欧邦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免交。 审 判 长  王 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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