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64号之三
原告:***,男,197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水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二村二区14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鸿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新广南路163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
第三人:江苏欧邦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夏溪花江路7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水科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鸿端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江苏欧邦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免交。
审 判 长 王 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