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意盎然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意盎然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民终15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茅山风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意盎然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东山谢家塘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
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雯,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意盎然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3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3民初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程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