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意盎然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意盎然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品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7民初2009号
原告:江苏意盎然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MA1MKYQM6L,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东山谢家塘村。
法定代表人:冯剑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旺翔,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品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742923349J,住所地浙江省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506室。
原告江苏意盎然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品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意盎然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意盎然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尹庆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夏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