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意盎然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意盎然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某某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4782号
申请人:江苏意盎然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MA1MKYQM6L,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东山谢家塘村。
法定代表人:冯剑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沈钰,江苏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85900541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青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克英。
申请人江苏意盎然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6769.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286769.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6769.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福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海龙
书 记 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