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意盎然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意盎然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广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37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意盎然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华阳镇东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广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花汇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江苏意盎然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盎然公司)与江苏广贸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贸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13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广贸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意盎然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21017.25元,并支付违约金24203.45元;案件受理费2339元、诉讼保全费1646元,由广贸公司负担。因广贸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意盎然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8月22日、9月8日、12月1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其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8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 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截至2022年12月14日,**被执行人在江苏省内有5件关联案件,其中4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未执行标的约人民币1500万元。 三、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处(***××镇××路××号××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场所。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12月14日,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413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