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市仓山区诚钢玻璃店与福建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8584号

原告:福州市仓山区诚钢玻璃店,经营场所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齐安路756号(福湾工业区10号地块)源盛纺织服装公司GJ-13成衣车间一层(15~18轴)(A-D)。

经营者:陈刚,男,汉族,1979年1月6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户籍住址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辉,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丹青,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一期S5#楼7层06办公。

法定代表人:赖佑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珍,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市仓山区诚钢玻璃店(以下简称“诚钢玻璃店”)与被告福建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诚钢玻璃店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诚钢玻璃店以其与捷诺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捷诺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市仓山区诚钢玻璃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计2260元,由福州市仓山区诚钢玻璃店负担。

审 判 员 林跃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厚鑫

书 记 员 金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