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8584号
原告:福州市仓山区诚钢玻璃店,经营场所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齐安路756号(福湾工业区10号地块)源盛纺织服装公司GJ-13成衣车间一层(15~18轴)(A-D)。
经营者:陈刚,男,汉族,1979年1月6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户籍住址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辉,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丹青,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一期S5#楼7层06办公。
法定代表人:赖佑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珍,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市仓山区诚钢玻璃店(以下简称“诚钢玻璃店”)与被告福建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诚钢玻璃店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诚钢玻璃店以其与捷诺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捷诺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市仓山区诚钢玻璃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计2260元,由福州市仓山区诚钢玻璃店负担。
审 判 员 林跃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厚鑫
书 记 员 金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