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8974号
原告:福建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一期S5#楼7层06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93D65C。
法定代表人:赖佑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卿,福建至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珍,福建至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酷动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连江南路15号项目二期房产“龙福商业广场”十三层1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9WXG3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酷动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100号融侨中心五层01、0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2YC9B1X1。
负责人:郑晓生。
被告:**,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福建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酷动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酷动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酷动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酷动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檀章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