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执4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93D65C),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一期S5#楼7层06办公。
法定代表人:赖佑陈。
被执行人:福建省酷动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9WXG30),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410号天鹅湾小区南门一层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104民初56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0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酷动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269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9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以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酷动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但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福建省酷动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XX街XX(房产证号:闽(20**)福州市不动产权第0**、0XX号、9XX号、9XX号)、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XX街(房房产证号:闽(2016)福州市不动产权第0**被福清市人民法院首封,已向上述法院转交参与分配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截止至2021年12月28日,申请人申请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尚有工程款2690000元及利息等未受偿。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2月28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省酷动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曹 蒸
执行员 刘兴宝
执行员 陈曜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 莹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