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04民初867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一期S5#楼7层06办公。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福建省酷动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骑。
原告***与被告***、福建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酷动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时所列被告身份:***,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重庆市梁平县。而该住址信息对应的民事主体为“柏后奎”、公民身份号码,按照原告所列信息查找,无法找到对应民事主体。原告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