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德阳湔江水泥有限公司与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创业分公司、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201民初2618号
原告德阳湔江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创业分公司、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德阳湔江水泥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湔江水泥有限公司以被告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湔江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德阳湔江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陈 宇
书记员 邵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