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201执恢60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中科达窑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鼓浪屿花园1号楼1层7号,组织机构代码:49425152-X。
法定代表人梁新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巴西中路(巴西商业街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5535400-X。
法定代表人罗达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六中民商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6)黔0201执64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恢复执行淄博中科达窑炉技术有限公司与贵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标的为5862269元,申请执行费57711元(已缴纳)。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淄博中科达窑炉技术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贵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现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本院依法对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吴传柯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执行员 刘 江
书记员 胡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