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28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世途,男,194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巴西中路(巴西商业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5535400XM。
法定代表人:罗达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圣坤,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水城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小河金属铸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老鹰山小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214655483U。
法定代表人:罗其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小河金属铸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1民初1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01民初100号民事裁定书;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2003年2月25日,上诉人向六盘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03年3月3日以“属于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不予受理”为由作出(2003)劳仲字第2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后,上诉人就向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历史原因,当时我国实行立案审查制,并非立案登记制,立案庭法官审核上诉人的相关材料后,口头答复不予受理,故未得到受理。并非上诉人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二、上诉人向六盘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12月8日,六盘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黔六市劳人仲不受字(2021)第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因为此前2020年9月4日向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仍在进行,故未能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2月29日,上诉人向六盘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获得(2021)第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便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未规定收到劳动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向法院起诉的时间期限。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贵州**小河金属铸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判决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社会养老保险(退休)金30万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曾于2003年2月25日向六盘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03年3月3日以“你申请的事项属于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不予受理。”为由作出(2003)劳仲字第2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原告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又于20205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原告的诉请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后,原告向六盘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8日以“申请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黔六市劳人仲不受字[2021]第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亦未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2月29日,六盘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又以“本委于2020年12月8日已经依法出具黔六市劳人仲不受字[2021]第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为由作出黔六市劳人仲不受字[2021]第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但该黔六市劳人仲不受字[2021]第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系对[2021]第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重复处理,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已超过了15日的规定,对原告的起诉,本院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对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享有充分的选择权,这种选择权属于当事人处分权的范畴。只要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尊重其选择,并认定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本案中,上诉人***在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黔六市劳人仲不受字(2021)第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诉讼,这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法定期间届满之次日起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即生效,所涉的劳动争议即已处理完毕。之后,上诉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以黔六市劳人仲不受字(2021)第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后,上诉人在15日期间内又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虽然对该事项并未进行过审理,但该事项已经被生效的黔六市劳人仲不受字(2021)第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处理完毕,基于对生效仲裁裁决效力的尊重,人民法院不可再次启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会峰
审 判 员 何与芹
审 判 员 徐 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海霞
书 记 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