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201执恢6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贵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巴西中路(巴西商业街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5535400-X。
法定代表人罗达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黔钟民初字第25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恢复执行**与贵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标的为179918元,申请执行费2599元(已缴纳)。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本院依法对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吴传柯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执行员 刘 江
书记员 胡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