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正泰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平县正泰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125执字第239号
申请人辛红亮,个体经商。
被执行人***,安平县××网××制造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平县正泰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2015)**二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808200元及利息30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平县正泰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部分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被执行人安平县正泰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50189.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