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3886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5604530592。
负责人:于新蕾,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唤响,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杰,该行员工。
被告:***,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被告:**,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被告:李小坦,女,195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被告:安平县正泰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正饶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松,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被告:河北华城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西里村。
法定代表人:安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闫海涛,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被告:安平县海涛拔丝厂,住所地:安平县西王庄村。
经营者:闫海涛
被告:杜磊,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被告:河北金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唐奉镇赵八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杜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被告***、**、李小坦、安平县正泰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安松、河北华城丝网制造有限公司、闫海涛、安平县海涛拔丝厂、杜磊、河北金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小坦、安平县正泰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安松、河北华城丝网制造有限公司、闫海涛、安平县海涛拔丝厂、杜磊、河北金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1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杜新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段宝凯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