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正泰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平县正泰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125民初703号

原告:***,女,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被告:***,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被告:安平县正泰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徐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平县正泰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正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00元整及利息170799元整(利息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此后利息按年息24%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2、被告安平县正泰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对清偿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0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1000000元,当时约定借款利息月息2分,我通过工商银行卡转至***卡内。2017年4月30日,双方对付息情况进行了核算。双方重新签订了借款协议,并对还款期限及利息进行了约定,安平县正泰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作保证担保,双方约定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不能还清,按日千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因约定过高,现请求按年息24%支付。借款协议签订至今,被告分文未支付原告借款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安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之诉请。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安平县正泰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借款协议一份;2、银行转账记录一份。二被告未到庭予以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率2%。同日,原告向被告***的账户转款100万元。2017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对借款本息进行了核算,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70799元,双方约定,借款本金于2017年12月31日前分批还清,被告正泰公司进行了担保,并签署了借款协议。但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已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理应按约定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付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正泰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诉讼已过保证期间,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崔珊珊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70799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9元(已减半收取),案件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逯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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