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民终15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力,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系***之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原审被告:安平县正泰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徐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平县正泰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20)冀1125民初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判令***偿还崔珊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二审中,***主张案涉借款实际出借人为崔珊珊之夫卢国召,并提供了借款之后按照卢国召指定,分别给卢国召之母张艳敏账户转款50万元、给卢国召账户转款20万元的证据,崔珊珊对此并无异议。崔珊珊则提供了一份与案涉《借款协议》形成于同日的另一份《借款协议》,该协议载明2015年4月30日由卢国召之父卢西功账户给***转款100万元,截至2017年4月30日尚欠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由此可见,本案实际是崔珊珊一家向***出借款项,截至2017年4月30日***尚欠崔珊珊一家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在重新签订两份《借款协议》后已经偿还70万元。由于崔珊珊仅依据其中一份《借款协议》提起诉讼,***一审未到庭,致使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20)冀1125民初7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倪庆华
审判员 李成立
审判员 李守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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