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正泰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民终15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力,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系***之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原审被告:安平县正泰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徐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平县正泰五金网类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20)冀1125民初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判令***偿还崔珊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二审中,***主张案涉借款实际出借人为崔珊珊之夫卢国召,并提供了借款之后按照卢国召指定,分别给卢国召之母张艳敏账户转款50万元、给卢国召账户转款20万元的证据,崔珊珊对此并无异议。崔珊珊则提供了一份与案涉《借款协议》形成于同日的另一份《借款协议》,该协议载明2015年4月30日由卢国召之父卢西功账户给***转款100万元,截至2017年4月30日尚欠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由此可见,本案实际是崔珊珊一家向***出借款项,截至2017年4月30日***尚欠崔珊珊一家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在重新签订两份《借款协议》后已经偿还70万元。由于崔珊珊仅依据其中一份《借款协议》提起诉讼,***一审未到庭,致使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20)冀1125民初7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倪庆华

审判员  李成立

审判员  李守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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