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3民初666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盈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潜水东路7-1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荣友花。
被申请人: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家岗镇凤栖路。
法定代表人:唐廷烨。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盈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皖0103民初6662号民事裁定书。合肥盈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价值银行存款115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盈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0000元的冻结或其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