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盈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合肥盈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3民初6662号
原告:合肥盈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潜水东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荣友花。
被告: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家岗镇凤栖路。
法定代表人:唐廷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盈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合肥盈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合肥盈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