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大亚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44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蓉中村。
法定代表人:陈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祯恺,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亚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乌牛街道乌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海鹏,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亚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民终575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郭杭铵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