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民初7702号之一
原告: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水口村下厝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80864549E。
法定代表人:陈顺平,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祯恺,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文疆,福建宇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鑫,福建宇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为8250元,由原告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一心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丹妮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