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与蓉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902民初2497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蓉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蓉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80864549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蓉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